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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高新区最新普惠政策

1970-01-01 分享

第一条 适用对象 工商注册、财税关系在高新区,无不良信用记录,且按时上报 统计报表,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,无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和机构。 第二条 基本要求 1、企业和机构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电子信息、高端 装备、生物医药、汽车 4 大先进制造产业,5G、人工智能、增 材制造、机器人、大数据与云计算 5 大战略性新兴产业,现代金 融、现代物流、研发设计、检验检测认证、信息服务、会议会展 6 大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文化旅游特色产业等重点发展方向。 2、创新创业载体是指国内外知名孵化器公司,省级以上或 经西安高新区认定的各类孵化器、加速器、众创空间等载体。 3、鼓励和支持企业或机构将获得的政策奖励资金切块用于 奖励管理团队、主创团队或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,切块 奖励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20%。 第二章 科技企业梯度培育 2 第三条 支持培育优秀在孵企业 1、培育对象 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,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的科 技型企业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优秀在孵企业。 (1)近两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 30%, 企业拥有独立知识产权,且近两年知识产权授权(含软著)不低 于 5 件或至少拥有 1 件发明专利; (2)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(含),且近两年营 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 30%以上; (3)经西安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(西安留学人员创业园) 认定的海外归国人员创业企业; (4)已完成天使轮机构融资的企业。 2、房租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在孵企业,给予最高 50 元/平米·月房租补 贴,每家每年最高支持 15 万元,最多支持 3 年。 3、研发费用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在孵企业,申报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比例不低于 50%(含)的,给予研发费用 30%的补贴,每家每 年最高支持 15 万元,最多支持 3 年。 第四条 支持培育雏鹰企业 1、培育对象 成立时间不超过 8 年,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 万元(含) 3 -3000 万元之间的科技型企业,认定为雏鹰企业。 2、研发费用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雏鹰企业,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 15% 以上,且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,按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的 30% 给予补贴,每家每年最高支持 20 万元。 3、优秀雏鹰企业成长奖励 对成立时间 2 年内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(含),研发投 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15%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优秀雏鹰 企业,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 第五条 支持培育瞪羚企业 1、培育对象 成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、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不少于 5 件或 1 件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认定为瞪羚企 业。 (1)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3000 万元(含)-5000 万元之间的 企业,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20%或营业利润增长率达到 10%,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8%的科技型企业。 (2)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(含)-1 亿元之间的企业, 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15%或营业利润增长率达到 10%,研发投 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5%的科技型企业; (3)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1 亿元(含)-5 亿元之间的企业, 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10%或营业利润增长率达到 10%,研发投 4 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4%的科技型企业。 2、认定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,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首次 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,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 3、研发费用增量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,申报年度研发费用超过上年度研发 费用的,给予超出部分 30%的奖励,每家每年最高支持 15 万元。 第六条 支持培育独角兽系列企业 1、培育对象 (1)拥有领先自主核心技术,成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(含)、 估值不小于 2 亿元,且获得过私募投资,尚未上市的企业,认定 为独角兽培育企业; (2)拥有领先自主核心技术,成立时间在 5 年之内、估值 不小于 1 亿美元或成立时间在 5-10 年(含)、估值不小于 5 亿 美元,且获得过私募投资,尚未上市的企业,认定为潜在独角兽 企业; (3)拥有领先自主核心技术,成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(含)、 估值不小于 10 亿美元,且获得过私募投资,尚未上市的企业, 认定为独角兽企业。 2、认定奖励 对首次入选独角兽培育榜单的,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; 对首次入选潜在独角兽榜单的,给予 25 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首 5 次入选独角兽榜单的,给予 150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 第三章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七条 支持提升创新创业载体孵化能力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孵化能力提升,对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每孵 化培育一家雏鹰企业,给予 1 万元奖励;对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每 孵化培育一家瞪羚企业,给予 5 万元奖励;对众创空间或孵化器 每孵化培育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 2 万元奖励;对众创 空间或孵化器每孵化培育一家独角兽企业,给予 100 万元奖励; 每家每年最高给予 300 万元奖励。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对创业项目首次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二等奖以上的 初创企业,按照实际获奖金额给予 1:1 配套奖励,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。 第四章 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第九条 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、市场前景好的高成长型科技企业, 引导纳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,对于入库成功企业,择优 给予最高 1 万元入库奖励。 6 2、对经入库培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,给予 10 万 元一次性奖励。 3、对经入库培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上年度营业收入 过亿元以上(含)的企业,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经入库 培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五亿元以上(含) 的企业,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经入库培育获得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十亿元以上(含)的企业,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 第十条 支持重大创新和成果产业化 1、对高校院所科研人员、海外留学人员持有重大技术发明 和创新成果,且获得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、省委省政府、市委市政 府明确支持意见,在高新区组建企业实施产业化的,按照“一事 一议”的方式予以支持。 2、对于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的企业,给予配套 经费支持。对于上一年度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、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、中国制造 2025 五大工程等国家级重大科技 项目的企业,按照项目实际获批中央财政经费的 30%,给予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经费支持。 第十一条 支持创新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对当年新获批国家发改委、工信部、科技部等国家部委(含 国防类)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平台,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; 对当年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型平台,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 7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、运用和保护 1、知识产权创造 (1)对当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,每件给予 2000 元奖励; 申请发明专利 20 件以上的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,每件给予 4000 元奖励。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,每件给予 3000 元奖 励;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,每件给予 1000 元奖励。授权满 5 年的有效发明专利,每件再奖励 2000 元;注册商标每件奖励 500 元。 (2)对申请 PCT 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后,每件给予 2 万元 奖励;对当年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,每件给予 10 万元奖励; 对获得其它国外专利授权的,每件给予 3 万元奖励;对获得欧美 日注册商标的,每件给予 3 万元奖励;对获得其它国外注册商标 的,每件给予 1 万元奖励。同一专利、商标支持不超过 3 个国家。 2、知识产权运用 支持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和知识产权运营 平台建设。以委托开发、技术转让、独占许可、技术入股等方式 在本地转化本地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,按实际技术交易 额的 10%或技术入股金额的 10%给予奖励;对撮合技术成果在 本地进行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,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 2%给予奖励。 3、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,按照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 50% 8 (包括与案件相关的检索、咨询、律师、诉讼、无效宣告等费用) 给予补贴,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 100 万元。 第十三条 支持技术合同交易 对当年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,给予新 增部分不超过 3%的奖励,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50 万元。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 1、企事业单位参加标准化组织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组的企业,给予每家最 高 50 万元奖励;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TC)秘书处所在单位, 给予每家 30 万元奖励;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(SC)秘书处 所在单位,给予每家 15 万元奖励;国家和行业专业标准化工作 组(WG)所在单位,给予每家 5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 2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、国内及行业标准研制 (1)对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,分别给予每项 标准 50 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;对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, 分别给予每项标准 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;对主导和参与制修订 行业标准的,分别给予每项标准 10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;对主导 和参与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的,分别给予每项标准 5 万元和 2 万 元奖励。 (2)对获批国家、省级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企业,分别给予 20 万元、15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 9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,同类政策 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,自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。原《西安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》、《西安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的若干政策》、《西安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重大创新和成果产业化政策》、《西 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科技企业梯度培育的若干政策》废 止。 第十六条 有重要贡献或重要意义的企业或项目,经主任办 公会研究,可适当突破政策上限或放宽限定条件。 第十七条 招商项目签订“一事一议”政策条款,如有与本政 策重复的,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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